本物件為西元1836年(道光16年)陳爾定仝立杜賣盡根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9,為官府用印3枚、官府用印半截戳記2枚、「敬和堂」印4枚。立契人為鹿港陳爾定、爾貞、爾親、爾選等,仝有承祖父明買過水田1叚,帶圳水、年配納供課、番租谷、水租照例定納。杜賣物所在地點為坐落栁樹湳庄洋。內帶竹圍1座、茅厝1座,各與陳海觀對半均分。因欲銀別置,將此田出賣與福洲厝庄張秀山。交易金額為佛銀1380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水田年配納供課、番租谷、水租等項,陳爾定等人將田業賣出後,即由張秀山成為新田主,必須一併繳納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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