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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三年林盞立杜賣盡根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853年(咸豐3年)林盞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6,為官府用印2枚、官府用印半截戳記1枚、印章3枚。立契人為林盛,有自置水田1叚,杜賣物所在地點為栁樹湳庄南勢洋,年納正供租粟、又配納番租粟、帶埤圳水份。因乏銀別創,將此田出賣與林定月兄弟姪仝,交易金額為銀120大員。正供,係指法定的賦稅。清代臺灣漢人的開墾土地課稅,在劉銘傳實施清賦前由大租戶向官府繳納,稱為正供。此水田年納正供租粟、又配納番租粟、帶埤圳水份,林盛將此田賣出後,即由林定月兄弟姪仝為田主,必須一併繳納正供。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盞、林盞
  • 日期
    年代: 1853~185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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