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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年倪盤立出□分字

本物件為咸豐10年(1860)倪盤立出□分字,共1張,無戳記。咸豐10年(1860)3月,力力社人長子倪媽和和次子倪勇生之父倪盤有2處水田,分別為埔墘1所應得5石,及大腳仙林1所媽和應得13石,勇生應得17石,因此兩者相比後決定將埔墘之5石貼給媽和,共18石,立出□分字紙2紙,1人各執1紙,上手契1紙交由次子存炤。註明大腳仙林之田共1甲2分,契銀175大元,埔墘田契則20大元,大房應得77元5角加20大元,共97元5角,二房同樣應得97元5角。再註明大租1石每人該納5斗。公親人為鄧勇,代筆人為李登雲。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倪盤等3人
  • 日期
    年代: 咸豐拾年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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