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光緒年間金和吉再批,張數為1張,戳記有1,為「金和吉倉口」1枚。立契人為金和吉。借銀字契約,借貸雙方立下借出金額之字據,約定借貸期間彼此協議或歸還方式、期限等事項,做為憑證。添借過佛銀100大元,每年加貼栗14石,連前應納利栗78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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