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890年(光緒16年)5月,布字195號右給苗栗縣業戶蔡泉興之契尾,其內容載明立賣田地人黃省郎,因使用不便,別無輾轉,今將自己水田壹叚位於六張犁賣與業戶蔡泉興為業,同中盲定照依時值賣價元系銀40兩2分正,納稅銀1兩2錢0分0厘6毫。當日銀業兩交,外無欠少,錢糧隨地過割,恐後無凴,立此為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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