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23年(大正12年)邱宜傳持分土地賣買豫約証書,張數為3張。戳記有12,為印章8枚、印章半截4枚。立契賣渡契字人為邱宜傳、買受人為邱從德。賣渡證為日治時期的買賣契約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田6筆、原野1筆、山林1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大甲郡大甲街五里牌。邱宜傳將此物業賣給邱從德。價格金150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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