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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五年大宇崔仔立賣盡根斷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25年(道光5年)大宇崔仔立賣盡根斷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4,為「理番分府給房裡社縂通事林加已長行戳記」3枚、「屯司□□給房裡社屯丁目魯甲生長行戳記」1枚。立契人為房裡社番大宇崔仔。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叚。杜賣所有物地點為猫盂塘前。大宇崔仔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南茅嘮屡。交易金額為佛頭銀135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大宇崔仔
  • 日期
    年代: 1825~1825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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