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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六年林祥記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90年(光緒16年)林祥記立杜賣斷根水田契字含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14,為「福建臺灣布政使印」1枚、「福建臺灣布政使印」半截戳記1枚、「苗栗縣邑用印」4枚、「苗栗縣邑用印」半截戳記4枚、「林恒茂」1枚、印章2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林祥記即林恒茂。杜賣盡根契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苑裡北勢庄,納苑裡社大租谷。林祥記因乏銀別用,將此水田賣給苑裡社北勢庄陳文龍。價清銀1200大元。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祥記
  • 日期
    年代: 1890~1890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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