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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二年潘烏蚋等人立杜賣盡根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3年(同治2年)潘烏蚋等3人仝立杜賣盡根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4,為「臺中縣□□」半截戳記1枚、光緒拾五年字號用印1枚、「清賦驗訖」1枚、「房裡社□□□」1枚。立契人為房裡社番潘烏蚋、西勢社番潘阿末、加咾等。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沼田地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船頭埔同安厝庄。潘烏蚋等3人因乏銀費用,將此沼田地賣給陳沛霖。交易金額為價銀60大元。此約為熟番立契約,明訂其土地買賣或租貸行為,顯示出熟番地權的轉變過程。熟番地權的議題包含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部落社會經濟的變遷等。熟番土地在面對國家體制的賦稅問題時,有不少例子將土地出租或賣給漢人,也反映出地權與租權的轉變情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潘烏蚋等3人
  • 日期
    年代: 1863~186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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