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07年(明治40年)陳泉共業地持分賣渡證書,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印章3枚。立契賣渡契字人為陳泉。賣渡證為日治時期的買賣契約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建物敷地3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苗栗二堡猫盂庄土名客庄。陳泉將此建物敷地賣給陳要。價格金420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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