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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年陳秉陽判決正本

本物件為明治30年(1897)陳秉陽判決正本,張數1張。「苗栗地方法院印」戳印1枚、「苗栗地方法院書記印」戳印2枚,戳印共計3處。此為苗栗地方法院書記高原繁藏開立判決書,原告人為新竹縣大甲街陳秉陽控告被告人苑裡街陳秉宏。雙方爭執理由為父親陳銀海遺產問題。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秉陽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年十月十二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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