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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十四年王金定持分土地賣渡証書

本物件為西元1939年(昭和14年)王金定持分土地賣渡証書,張數為17張。戳記有133,為「臺中地方法院大甲出張所印」3枚、「大甲出張所」半截戳記25枚、字號用印15枚、印章85枚、印章半截3枚、半截戳記2枚。立契賣渡契字人為王金定。賣渡證為日治時期的買賣契約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田4筆、建物敷地4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大甲郡大甲街社尾。王金定將物業賣給王石明。賣渡代金1579圓。附件有西元1935年(昭和10年)1月14日長房王石明鬮分證書,立鬮書者王石明、王金春、王丹卿、王炎輝等四房。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王金定
  • 日期
    年代: 1939~193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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