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27年(昭和2年)鄭其中持分土地賣渡證書,張數為6張。戳記有40,為「臺北地方法院苗栗出張所印」3枚、「司法代書人陳景福」3枚、「司法代書人陳景福」印章2枚、書記金印3枚、「臺北地方法院苗栗出張所」半截戳記6枚、字號用印2枚、「司法代書人陳景福」印章半截戳記1枚、印章20枚。立賣渡證書之賣主為鄭其中、買主為葉阿四,取得持分三分之一的土地。賣渡證書,為日治時期土地買賣契約之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土地畑7甲7分。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苗栗郡苑裡庄瓦磘。賣渡代金280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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