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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三年羅傳祖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地山埔契

光緒十三年羅傳祖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地山埔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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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三年羅傳祖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地山埔契

本物件為西元1887年(光緒13年)羅傳祖等2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屋地山埔契,張數為1張。無戳記。立契人為羅傳祖、羅阿滿。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山埔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濫仔坑汉坑仔,應納日北社番屯租谷。羅傳祖等2人因乏銀應用,將此水田山埔賣給葉運四。交易金額為佛銀60大元。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下載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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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文字授權: CC BY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文化部典藏網
建檔單位文化部典藏網
作者
作者: 羅傳祖等2人
日期
年代: 1887~1887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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