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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二年林雲南等人立杜賣盡根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63年(同治2年)林雲南等2人立杜賣盡根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6,為官府用印1枚、官府用印半截戳記1枚、光緒十四年字號用印1枚、「紅單原契」半截戳記2枚、「清賦驗訖」1枚。立契人為林雲南、林文佞。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段。杜賣所有物地點為山腳□□份仔,配納大租加增屯租粟。林雲南等2人因乏銀別置,將此水田賣給鄭祿。交易金額為佛銀94大員。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雲南等2人
  • 日期
    年代: 1863~1863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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