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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九年郭水立賣盡根絕田屋契字(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59年(咸豐9年)郭水立賣盡根絕田屋契字(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16,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淡水廳邑用印」4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4枚、「清賦騐訖」1枚、「淡水分府恩竹南三保房裡街総理陳文讚戳記」1枚、光緒十四年字號用印1枚、「□□□□隨粘收執」半截戳記1枚、半截戳記2枚。立契人為郭水。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成祖父郭軫買過羅阿福等水田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猫盂永興庄,配納苑裡社土目大租粟。郭水因乏銀費用,將此水田賣給鄭合興號。交易金額為佛銀400大元。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郭水
  • 日期
    年代: 咸豐玖年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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