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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二十九年陳明合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96年(明治29年)陳明合立杜賣盡根水田契字(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5,為「臺中縣印」1枚、「臺中縣臺中辦務署」半截戳記3枚、印章1枚。立契人為陳明合。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塅。杜賣所有物地點為苑裡社。陳明合因乏銀別創,將此水田賣給鄭文監號。交易金額為價銀304大圓。此約土地所在地為苑裡社,表示此筆土地與熟番有關,契約明訂其土地買賣或租貸行為,顯示出熟番地權的轉變過程。熟番地權的議題包含土地所有權的移轉、部落社會經濟的變遷等。熟番土地在面對國家體制的賦稅問題時,有不少例子將土地出租或賣給漢人,也反映出地權與租權的轉變情形。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明合、陳明合
  • 日期
    年代: 明治二十九年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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