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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四年范朝燈土地分管豫約憑鬮拈定證

本物件為西元1929年(昭和4年)范朝燈土地分管豫約憑鬮拈定證,共3頁,本件為天字號,由范朝燈收執。范鼎香、范朝燈、范洪灶等人因承參房鬮分,應得福字號,其內記載山林畑地做參房均分,各房取得之額憑鬮拈各自遵守,不得異言立此憑據,各執為炤。長房范鼎香執人字號,二房范朝燈執天字號,三房范朝珍執地字號。自西元1930年(昭和5年)起五年,每年范朝燈出30圓交由范洪灶收入,以補地字號租金。契約人范洪灶、范朝燈、范鼎香,在場范朝珍,立會范洪漢,皆用印。有日本政府印花稅票1錢1枚。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范鼎香、范朝燈、范洪灶
  • 日期
    年代: 1929~192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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