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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和四年范洪灶等抵擋權全部拋棄證書

本物件為西元1929年(昭和4年)范洪灶等抵擋權全部拋棄證書,共12頁,附西元1919年(大正8年)約定書第5911號。約定書為范洪灶、范洪漢、范朝燈等同立約定証,連帶保證人黃南居,土地田地登記13筆,包含田地11筆、建物敷地1筆與原野1筆,地點在竹北二保咸菜硼街土名咸菜硼。各人名下皆用印,有台北地方法院中壢登記所印。有日本政府印花稅票1錢3枚。西元1929年(昭和4年)10月9日,由臺北州臺北市榮町株式會社臺灣銀行開立抵擋權全部拋棄證書,抵押債權額極度元金6000圓。有新竹支店支配人印,日本政府印花稅票3錢。竹北二保約為今日新竹縣竹北市新社南勢角。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臺北州臺北市榮町株式會社臺灣銀行新竹郡新竹街西門右新竹支店
  • 日期
    年代: 1919~1929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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