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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二年臺北地方法院批准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等

跟大正十二年臺北地方法院批准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等有關的相片,共3張
跟大正十二年臺北地方法院批准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等有關的相片,第1張
跟大正十二年臺北地方法院批准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等有關的相片,第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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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二年臺北地方法院批准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等

本物件是大正12年(1923)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張數為3張。戳記有11。地點位在臺北州新竹郡,此物件係大正12年(1923)6月15日所立。此物件內容為土地分筆,座落在新竹,由范朝棟、范洪漢、范洪灶、范朝燈,申請池沼、田地土地表示一案,並繳納規費拾錢後,由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完成。

下載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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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十二年臺北地方法院批准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等 / 授權人:文化部典藏網 / 創用CC姓名標示 3.0 台灣及其後版本(CC BY 3.0 TW +) @ 國家文化記憶庫 http://tcmb.culture.tw/zh-tw/detail?indexCode=MOCCOLLECTIONS&id=107000009427。
描述文字授權: CC BY

基本資訊

原始資料連結原始資料連結
資料來源機關文化部典藏網
建檔單位文化部典藏網
作者
作者: 臺北地方法院,范朝棟、范洪漢、范洪灶、范朝燈
日期
年代: 大正拾貳年六月拾五日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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