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是大正12年(1923)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張數為3張。戳記有11。地點位在臺北州新竹郡,此物件係大正12年(1923)6月15日所立。此物件內容為土地表示變更申請書,座落在新竹,由范洪漢、范洪灶、范朝燈、范錦坤,申請山林地、池沼、田地土地表示一案,並繳納規費貳拾錢後,由臺北地方法院受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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