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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豐十一年林益盛等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字(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61年(咸豐11年)林益盛等3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字(含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15,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新竹縣邑用印」4枚、「新竹縣邑用印」半截戳記4枚、「清賦騐訖」1枚、印章半截4枚。立契人為林益盛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水田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下橫坑沙坑仔田,配納番租口糧。林益盛等3人因乏銀應用,將此水田賣給賴三秀。交易金額為佛銀80大元。此契約之「清賦驗訖」戳記或「清賦騐訖」,係表示此契約蓋有「清賦驗訖」或「清賦騐訖」戳記,係表示此筆土地經過清賦局的查核清賦過程。在西元1886年(光緒12年)劉銘傳擔任巡撫期間成立清賦總局,進行土地改革,包括量田與清賦。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益盛等3人
  • 日期
    年代: 咸豐拾一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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