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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九年范洪祿向陳聯芳抵押土地質借龍銀胎借契約書並貸金領收證書

本物件為西元1906年(明治39年)10月2日,立胎借契約書字人范洪祿向銀主陳聯芳抵押土地質借龍銀所立胎借契約書。立胎借契約書字人范洪祿將其父遺留鬮分取得土地桃園廳竹北二堡坪林庄土地三筆,與人為胎抵利質借,託中向桃園廳竹北二堡下橫坑庄第5番地陳聯芳借出龍銀700大員正,現經中交范洪祿親叔足訖,當日憑中言定每百員銀,每年愿貼烏尖利早谷官谷2石4斗7升8合,正計共17石3斗4升6合正,每屆六月旱季收成之日核對;借期自西元1906年(明治39年)10月2日起至40年11月2日止,一年為限。如有少欠,將田從銀主起耕出贌不敢異言。另批明四項事,代筆人范洪灶、為中人方傳富。 本物件為西元1906年(明治39年)10月30日登記濟,受附番號第6□4號申請書受附年月日,西元1906年(明治39年)10月30日,登記土地為坪林庄162、249、163三筆。 本物件為西元1909年(明治42年)12月15日竹北二堡下橫坑庄5番地陳聯芳領收范洪祿於西元1906年(明治39年)10月30日登記債權額,記載土地胎權設定額龍銀700円也,開立貸金領收證明。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 日期
    年代: 1906~1906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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