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西元1921年(大正10年)9月19日,范朝燈等4人繳納大正10年前期分地租、仝附加稅,由關西庄會計役鄭昌華開立領收證明。該筆稅額納為大正10年度臺灣總督府歲入。下欄為繳交大正10年度土地整理組合費及農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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