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大正13年(1924)范朝燈共有權壹部賣渡証書,張數為6張。戳記有13,為「臺北地方法院新竹支部之印」1枚、印章4枚、印章半截8枚。立契賣渡契字人為范朝燈。賣渡證為日治時期的買賣契約用法,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不動產土地。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竹郡關西庄。將此筆土地賣給范洪灶。交易金額為賣渡代金300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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