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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九年范傳芳立公抽水田屋宇抵債字

本物件為光緒9年(1883)6月,父范傳芳、母邱氏,生有長男洪正、次男洪德、三男洪漢、四男洪灶、五男洪添等,家費浩繁,入不供出,請族戚人等到家商酌,將父遺家產及自置物業,作五大房均撥分管,公議先抽出抵債水田屋宇一所,因承父積欠人債務二千六百餘元,當日經族親人等先詢問長男洪正承此債管此業,長男洪正違命不受,甘願不欲得此業,亦不願管此債,族親人等勸吾將抵債之業命其餘四大房出首承管,日後管業田價有餘不足,不關長房洪正事,或能自備本銀贖回此業,係洪德四房應管之額永為己業,亦不關洪正之事,恐口無憑,立公抽水田屋宇抵債字。契紙一張,三枚戳記,二枚不可辨識,一枚「竹塹社番生業主衛奎昌收租記」戳記。立契人范傳芳;代筆玉芳;在場芹芳、丙芳、文丙、邱來昌、劉守氣、洪灶、洪德、洪正、洪漢、洪祿;知見衛奎昌以印代簽。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范傳芳
  • 日期
    年代: 光緒癸未年(9年)六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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