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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八年清芳立歸管田園盡根契字

本物件為光緒18年(1892)11月,清芳承祖父遺下兄弟鬮分應得之業,今因乏銀應用,父子商議願將此二處田業出賣與人,胞弟玉芳出首承買,當日言定二處物業時值極價佛銀一千六百二十大員,其銀即日交清芳父子親收足訖,即將田業四址踏明交玉芳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恐口無憑,立歸管田園盡根契字。契紙、契尾、一單、一便條共四張,四枚戳記,三枚模糊不清難以辨認,一枚「新竹縣正堂范給竹南北各保庄書朱呈玉長行戳記」。立契人清芳;秉筆洪亮;為中芹芳、煥章;在場春芳、連芳、慶霖、洪章、洪標、洪發、洪火。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清芳
  • 日期
    年代: 光緒拾捌年拾壹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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