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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四年蔴裡蘭社媽下蚋仁事立出贌耕合約字

本物件為光緒14年(1888)10月,蔴裡蘭社媽下蚋仁事,承祖父遺下水田四處,今因自己不能耕作,出贌與傅阿專兄弟,今因乏銀前來向傅阿專兄弟手內收過借項銀六十六大員,平重四十六兩二錢,又收過無利磧底銀十四大員,平重九兩八錢,銀親收足訖,議定其銀利息穀,每年每員一斗八升,共計利息穀十一石八斗八升,伸有租穀十五石一斗二升,做早晚兩季量收,將田交付耕人耕作,其田限贌六全年,限滿之日,媽下蚋備足借項及磧底銀送還耕人,將田交還,若無銀送還,不拘年限,仍照字內所行,今欲有憑,立出贌耕合約字。契紙一張,六枚戳記,一枚騎縫章,五枚同款「理番分府給岸裡社總通事潘隆德長行戳記」。立字人媽下蚋仁事;為中人阿四老都蘭;在場代筆潘隆德以印代簽。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媽下蚋仁事
  • 日期
    年代: 光緒戊子拾肆年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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