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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五年同立鬮分管溪埔字

本物件為明治35年(1902)11月,因承祖父遺下開墾被水沖沙,未有調查成業,而邀集社中人等自備工本做大嚳,議定股額工資,均開闢成田,日後不論地租官用雜費,照股分額均開,若是各股要出有推妥不出,即將股份充公,各股甘願,各無反悔,同立鬮分管溪埔字。契紙一張,十三枚戳記各隨名下。立約人潘鳴和等十三人各自用印;代筆以印代簽;在場以印代簽均不可辨認。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潘鳴和
  • 日期
    年代: 明治卅五年十一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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