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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八年岸裡社潘隆德立出典田租收銀字

本物件為光緒18年(1892)12月,岸裡社潘隆德,承有祖父遺下水田一處,今因乏銀應用,姪女婿阿屘打眉出首承典,收過田價銀四十大員平重十八兩正,隆德親收足訖,田即踏明交付姪女婿前去掌管耕作,其田限典八全年,限滿之日,備足銀交還銀主,田還田主掌管,如無銀還,不拘年限,仍照字歸銀主掌管,今欲有憑,立出典田租收銀字。契紙一張,八枚戳記,一枚騎縫章,二枚同款「理番分府給岸裡社總通事潘隆德長行戳記」,一枚「潘純熙」,四枚難以辨認。立字人及親筆潘隆德以印代簽;知見阿屘打必里;為中人打毛里交根;在場以印代簽難辨認。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潘隆德
  • 日期
    年代: 光緒拾捌壬辰年拾貳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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