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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二年陳清陳火兄弟同立鬮分合約字

本物件為明治32年(1899)11月,陳清、陳火兄弟,今因人口眾多難以合理,相商分居,爰請祖父親戚公同議處,將祖父遺下物業厝宇什物器具按鬮均分,自今以後各管各業,不得爭長競短,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鬮分合約字。契紙一張,無戳記。立契人陳清、陳火、陳德南;在場祖父糖;見証叔祖文龍;代筆陳允音。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陳清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貳年十一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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