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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八年周士便與子姪等合立退還字

本物件為嘉慶18年(1813)8月,周士便與子日杏、日柄,姪日梧、日樵、日杼等,承祖父周岱宗於乾隆2年(1737)間,給過德化社通事自徵腳踏庄海墘厝埔地一所,東西四界登載契約明白,自備工本開築水田,年配納大租粟六十石,因乾隆43年(1778),便等厝內失火,契約燒毀,家兄士碧赴淡防分憲呈報,再給批字,今因乏銀費用,便與子姪商議,願將此田園埔地魚池厝店出賣,退還業主子孫巧煥出首承買,議定時值價銀一千三百員,銀即日收足取訖,田水圳壙地厝店魚池踏明界址,交付銀主起耕掌管永遠為業,恐口無憑,合立退還字。契紙一張,不少破洞。一枚「淡防分府給大甲街(後不可辨認)」戳記。立契人周士便等六人;在場知見周鳳昔、周日雲等四人;為中人周天麟等四人;代書周日衛。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周士便
  • 日期
    年代: 嘉慶拾捌年捌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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