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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十二年邀請公親同堂酌議將先君鬮分租稅做四份拈鬮均分立合同契字

本物件為道光12年(1832)9月,邀請公親父母子弟同堂酌議,將先君鬮分租稅共一百八十石四斗,做四份拈鬮均分,內抽出一份付予正光作香烟租;又營盤口租粟七十八石五斗,抽出十石為長孫租;其餘六十八石五斗,限為養贍之資,百歲之後,既有租稅一概存公不許瓜分,日後三房轉流,此保母心至公無私,亦兒孫共相喜諾,自分以後各掌己業不得混爭,無違慈母命,立合同契字。契紙一張,保存良好。無戳記。立約人楊氏、清朝、分昭、森□、羅陣;族主天露、唐;公親洒、文、水;代書人濟川。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清朝
  • 日期
    年代: 道光拾貳年玖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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