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明治三十四年林雲齊告知許天催償還所欠巧勝材之銀信件

本物件為明治34年(1901)9月18日,林雲齊告知許天催,將所欠巧勝材之銀一百一十元托來人帶回,勿再拖延,以免林雲齊被催迫難堪。公文用紙二張,保存良好。二枚私章各隨壓於名下。立書人林雲齊。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許其琛、許其琛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四年九月十八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