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明治三十五年賴阿倉立奉憲准將業劃斷四成以歸圳主分管埔園契字

本物件為明治35年(1902)4月,賴阿倉於同治12年(1873)以四十二員買過那六無牙苗栗三堡番社庄埔園一處,幸遇興豐疇公司集股開鑿圳道,需巨款以濟工資料件之用,各業主需就契內埔園丈量,約定四六攤分,亦曾呈官許准在案,經丈埔園五分二厘七毫四絲,該分圳主四成埔園二分一厘一毫,配納租穀二斗五升納興豐疇僱圳工維護,業主保留之六成埔園三分一厘六毫,番大租五斗,又納興豐疇公司顧埤工資,每甲田納穀一石,依時完清不得拖欠,其餘四成點交興豐疇公司前去掌管永為己業,恐口無憑,立奉憲准將業劃斷四成以歸圳主分管埔園契字。契紙一張,一枚「興豐疇」戳記。立契人賴阿倉;圳主興豐疇。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賴阿倉
  • 日期
    年代: 明治三十五年四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本網站使用Cookies收集資料用於量化統計與分析,以進行服務品質之改善。請點選"接受",若未做任何選擇,或將本視窗關閉,本站預設選擇拒絕。進一步Cookies資料之處理,請參閱本站之隱私權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