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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光七年宛裡社眾番屯員四老系明等十六人杜賣山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27年(道光7年)宛裡社眾番屯員四老系明等16人杜賣山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4,為「林野調查驗訖」1枚、「竹塹屯給苑裡社屯□老仔巳四老記」2枚、「理番分府給苑裡社土目□明長行戳記」1枚。立契人為番屯員四老系明等16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山1所。杜賣所有物地點為相系仔腳。四老系明等16人因乏銀別用,將此山賣給漢人沈舉。交易金額為價銀7大元。西元1788年(乾隆53年)林爽文事件結束後,清廷決定在臺灣實施番屯制度,由各熟番番社挑選人員編成屯丁。番屯制度下相關土地開墾的收入,會用做為屯租的來源。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宛裡社眾番屯員四老系明等16人
  • 日期
    年代: 道光柒年叁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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