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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治八年永興庄衛國賢等人為弭盜安良所立合約字

本物件為同治8年(1869)12月,咸菜甕永興庄墾戶衛國賢、舉人羅萬史、總理楊英華、羅光烈暨合屬紳殷佃舖戶等,為定議章程弭盜安良,爰集眾議章程預防不測,嗣後凡屬街庄倘有匪徒肆行搶劫,並棍惡藉端打賬紮屬擄捉等弊即行傳號,而街庄人等聞號宜速出壯丁護救,棍惡如敢逞兇拒捕,應照部例當場格賞殺,果能拏獲及格斃匪棍,分別給賞,若反被傷及斃,酌給醫,嗣均照所議條款應出需費,係合街庄殷佃舖戶等均派,此乃同鄉共井以敦和睦而安善良,各宜同心協力,永照所約而行,恐口無憑,立合約字。紙一張,四枚戳記,一枚永興庄墾戶衛國賢信記,一枚淡水分府給咸菜甕等庄,一枚淡水分府陳給竹北二保保長蘇文生戳記,一枚給咸菜甕等庄總理羅光烈戳記。立約字人德協號鍾來旺等四十三人。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衛國賢
  • 日期
    年代: 同治捌年拾貳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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