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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四年劉光禮等三人立杜賣田契

本物件為西元1799年(嘉慶4年)劉光禮等3人立杜賣田契,張數為1張。戳記有3,為「淡水廳邑用印」1枚、「淡水廳邑用印」半截戳記1枚、「分府李給明志書院董□□啟□戳記」1枚。立契人為劉光禮等3人。 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買過胡習陸水田1所,為近田公蒸田(其之收入即宗族共同祭祀之費用,為公共財)。杜賣所有物地點為新庄洋大埔裏(今新竹縣竹北。洋意即平洋,即很平坦又很廣大的地方),明志書院每年於該地收大租7石、72份陂塘圳水。劉光禮等3人因乏銀修理祖祠,將此蒸業賣給李良贊。交易金額為佛銀570大員。 大抵而言,從這份文書可以看見在新庄地方社會明志書院的影響力,每年可收大租與水份,契約所載為蒸田,蒸田的收入大多做為家族或宗族之共同祭祀所需要之費用,也可視為一種公共財。新庄劉家子孫對於祖先祭祀非常慎重,為了修祠將蒸業賣出,也見證了地方的歷史發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劉光禮等3人
  • 日期
    年代: 嘉慶肆年十一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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