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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二年簡兩山所立招贌耕合約字

本物件為大正2年(1913)6月30日,業主簡兩山承祖父所遺鬮分海山堡陂內坑庄山場一所欲出贌於人,招得王萬吉前來承贌,議定先稅後耕,首年及次年每年現銷金各二十圓,次年以後每年現銷金各二十四圓,每年訂於舊曆八月中秋前交納清楚,限贌十年自大正元年(1912)年12月20日起,至大正11年(1922)12月20日止,萬吉即日備出現銷金二十圓交兩山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界及物件等交付萬吉前去耕作掌管,恐口無憑,同立招贌耕合約字。紙一張,四枚私章各在名下。立契人簡兩山、王萬吉;代書人簡其中;在場人簡必正。紙一張,私章四枚各隨名下。立合約字人簡兩山、王萬吉;在場人簡必正;代書人簡其中。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簡兩山
  • 日期
    年代: 大正貳年六月參拾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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