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物件為大正元年(1912)12月,陳文江、陳呆承祖父與拾貳服合夥開闢分管應得山場田業三處,今因出賣予李阿文、方金屋,協議留存山場五小段,分別描述五小段界址,立抽出山場字。紙張一張,一枚林野調查驗訖戳記,三枚私章,立契人方金屋、李阿文;知見人潘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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