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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二十一年林士帖等四人仝立杜賣田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816年(嘉慶21年)林士帖等4人仝立杜賣田契,張數為2張。戳記有11。為「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1枚、「福建等處布政使司之印」半截戳記1枚、「彰化縣邑用印」5枚、「彰化縣邑用印」半截戳記4枚。立契人為林士帖、水源、木本、光耀兄弟等,有承父明買過拺東下保水田二叚,杜賣物所在地點為后壠仔庄、全年載納業主番大租粟、又車工銀、正年帶納正堂供粟,丁耗照例完納,并帶東西兩邊泉水圳2條。因乏銀別創,將田出賣與賴長清,交易金額為價銀1000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士帖等4人
  • 日期
    年代: 1816~1816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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