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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年泰澄等叔姪承長房昌元公所遺水田同立合約字

本物件為光緒20年(1894)7月,泰澄、泰添與姪紹傳、紹饒,承長房昌元公所遺水田數處,光緒16庚寅年(1890)10月時,族長將長房內鬮分所得田租額抵償債務外,每年仍有餘額六十四石九斗,叔姪四人每年分去四十八石,每年仍有租穀十六石九斗,眾議應交與弟五房昌讓管理,作為修理昌元公塋墳以及祭掃之資。另有瓦厝五間,除叔姪四人各分一間,剩餘一間歸於四房公抵扣修理墳墓以及開田作嚳用費之外仍有穀餘,係四房輪流,若用度不敷,亦四房均開,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合約字。契紙一張,僅存契字,一枚傅既濟私章。立契人泰澄、紹傳、紹饒;代筆人黃榮壽;在場知見振伙、父昌讓。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泰澄
  • 日期
    年代: 光緒貳拾年柒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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