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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十一年李金生向廖進濟贌耕水田所立承贌耕備磧地銀字

本物件為光緒11年(1885)2月,李金生因乏田屋耕居,向廖進濟贌耕水田一處,每年應繳納大小租粟七十石,並準備磧地銀五十元。即日金生備足無利磧地銀五十元平重三十五兩,交付進濟親收足訖。其租穀作兩季用九三斗量納清楚不得濕或拖欠,若有少欠等情,將磧地銀折價抵扣。其田屋限贌耕三整年,自甲申年冬起至丁亥年冬止,限滿之日田主備足磧地銀交還佃人,佃人將田屋交還田主,此系二比甘願,恐口無憑,立承贌耕備磧地銀字。張數1張,僅存契字,圓形戳張二枚,均為騎縫章。立承贌耕備磧地銀字人李金生,代筆人魏汝祥。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李金生
  • 日期
    年代: 光緒拾壹年貳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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