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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六年馬芝堡鹿港大街頂林泗卿立繳典盡田契字含契尾 光緒六年十月馬芝堡鹿港大街頂林泗卿曾以二百四十七大員將水田典與阿公厝庄楊炎山今又乏銀費用將田出繳典盡原典主楊炎山等人所立繳典盡根契字

本物件為光緒6年(1880)馬芝堡鹿港大街頂林泗卿立繳典盡田契字含契尾。張數為2張,契字及契尾。「湖仔內館」戳記2枚,其一為騎縫章;方形戳記2枚,字體不易辨識,其一為騎縫章,共計戳記4處。光緒6年(1880)10月,馬芝堡鹿港大街頂林源生戶下林泗卿承繼父祖所遺水田,曾以二百四十七大員典與阿公厝庄楊炎山,今又乏銀費用,願意將田出繳典盡,原典主楊炎山、楊章源及姪楊萬戅、萬貯等人出銀一百一十三大員,前後共三百六十大員正,銀即日交收取訖,隨即踏明四界交銀主掌管,雙方言明此田不拘年限,得備足訖面銀取贖,銀到田還,各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繳典盡根契字。林永梅、林允蚶二人為中人;母曾氏為在場知見人;林登雲為代筆人,代筆立此契字。光緒10年(1884)4月官方開立契尾給楊炎山、楊章源。 本物件為光緒6年(1880)10月,馬芝堡鹿港大街頂林源生戶下林泗卿承繼父祖所遺水田,曾以二百四十七大員典與阿公厝庄楊炎山,今又乏銀費用,願意將田出繳典盡,原典主楊炎山、楊章源及姪楊萬戅、萬貯等人出銀一百一十三大員,前後共三百六十大員正,銀即日交收取訖,隨即踏明四界交銀主掌管,雙方言明此田不拘年限,得備足訖面銀取贖,銀到田還,各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繳典盡根契字。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泗卿 林泗卿等5人
  • 日期
    年代: 光緒陸年庚辰拾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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