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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一年黃來發等仝立定北界合約字

本物件為光緒21年(1895)4月黃來發黃許氏黃美德等仝立定北界合約字。內容為光緒21年(1895)4月,仝立定北界合約字人黃來發、黃許氏、黃美德等,前於光緒17年(1891)間分釁房屋,已經分析清楚,生理亦於光緒19年(1893)算賬歸與捷。發自己另換店號開張,所有先父遺下租谷亦已將租額如數按房均分,並將契券分執,未曾定界,因念既分釁於昔,不如即定界於今,以免各房有租谷之名,無租谷之寶。致使後日子孫爭長較短,反傷夫親親之義也。爰是公請公親到堂公議,將前各房分執契券各依契管業,至於契內買價銀雖有豪厘之別,而租谷要須均分足數,倘有缺處,即將新田抽起補足,餘新田除抽大孫外所剩多寡,亦照三房均分。于是俱各心悅,仝邀公親到紅毛港田埔之處,秉公將與6股內分定北界之田埔,配踏分明,拈鬮為準。定北界合約字1樣3紙,分執為炤,並附三鬮配踏北界埔田界址。代筆人彭瑞記;公親李來發;仝立定北界約字人黃來發、黃許氏、黃美德。畫押為證。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黃來發等3人
  • 日期
    年代: 光緒弍拾壹年四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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