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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二十一年黃泉春等仝立定界合約字

本物件為光緒21年(1895)4月黃泉春王波嫂黃慶星等仝立定界合約字。內容為光緒21年(1895)4月,仝立定界合約字黃泉春、王波嫂、黃慶星等,先前有□置紅毛港頂瓦磘埔田園荒埔1所,分為6股,黃泉春3股,王波嫂1股,黃慶星1股,江日升1股,各執有契據,四至界址俱載在自己契內明白。因前江日升1股抽起,北界應得之業,歸與黃泉春,亦立有歸管契付據。是以北界之業黃泉春應得4股,與江日升無干。茲股內公議,北界荒埔可成業,公仝合邀佃人築坡耕田,限年開荒,今已成業,尚未均分。因念人世無終合之事,股份有應分之業,而且異姓之人心不一,若不預先均分,定當恐日後爭長較短,致傷和氣。於是爰請公親到場,酌議高低闊狹,配路分明,當場公仝拈鬮為準,俱各心說。黃泉春應得4股,拈得第1鬮與第2鬮、第3鬮、第6鬮;王波嫂應得1股。拈得第4鬮;黃慶興應得1股,拈得第5鬮。從茲以後,各界各管,永無爭端。口恐無憑,仝立定界合約字3紙1樣,各执1紙存炤。代筆人黃禮堂;公親李來發;仝立定界合約字黃泉春、王波嫂、黃慶星。畫押為證。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黃泉春等3人
  • 日期
    年代: 光緒貳拾壹年四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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