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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四年高贊富立贌耕田業約書

本物件為明治34年(1901)辛丑歲高贊富立贌耕田業約書。內容為明治34年(1901)辛丑歲,立贌耕田業約書人高贊富,自偹耕農、器械齊足,但己無田業可耕,今幸得托担耕人向黃維德贌出水田1所,內帶埔園厝字,址在后湖庄。即日贊富偹出無利磧地金龍銀50大円正。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維德小租谷花螺谷16大石,至早季收成之日,晒乾,經風扇凈。贊富倉內明量足額交維德收領到。此業自明治辛丑年(明治34年,1901)耕起至乙己年(明治38年,1905)冬止,限耕始終5年,至限滿之年8月中,先將磧地金2円收回,御耕餘冬節清楚租清□收回。若租谷不清,將磧地金抵扣。又該担耕人賠足,隨即將田業交還維德招過別佃,不得刁難。此係仁義交接,二比甘愿,恐口無憑,今欲有憑,仝立招耕字並贌耕字1樣2帋,各執1帋為炤。代書人黃錦雲,用印1枚;担耕人林新本,用手印1枚;田主人黃維德,用印1枚;立贌耕田業約書人佃人高贊富,用手印1枚。又物件上勘合字體處有用印11處,共印記15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高贊富
  • 日期
    年代: 明治叄拾四年辛丑歲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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