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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四年林番立贌耕田業字

本物件為明治34年(1901)辛丑歲8月林番立贌耕田業字。內容為明治34年(1901)辛丑歲8月,立贌耕田業字人林番,自偹有農器、牛隻齊偹,但自己乏田業耕作,今畢托担耕人仝向黃維德贌出水田1所、園圃1所,又配水份、陂草等項。當日林番偹出無利□地金龍銀45大円正,交黃維德收過,定贌耕作。三面言定,每年應納田主租谷35石,至早季收成之日,晒乾、扇净。林番明量35石齊足,交黃維德親收領過。其此業自明治辛丑(明治34年,1901)年贌起至丙午年(明治39年,1906)冬止,五年為限。若租谷少欠不清,對担耕人量出賠足。又將此田業吊還田主,招過別佃。若限滿之年8月中,田主要出定銀2円交還佃人,餘43円,俟冬節間偹足清楚,佃人隨即將田業交還田主贌過別佃。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并贌耕字1樣2帋,各执1帋為憑炤。代書人黃錦雲,用印1枚;場見人黃炳章;担耕人林新本,用手印1枚;田主人黃維德,用印1枚;立贌耕字人佃人林番,用手印1枚。又物件上勘合字體處有黃錦雲用印11處,共印記16處。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林番
  • 日期
    年代: 明治叄拾四年辛丑歲八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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