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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慶十八年阿祿戍等三人立杜賣洗根水田契字

本物件為西元1813年(嘉慶18年)阿祿戍等3人立杜賣洗根水田契字,張數為1張。戳記有5,為知見「理番分府□□□□□□長行印」1枚、光緒拾肆年字號用印1枚、印章2枚、半截戳記1枚。立契人為竹塹社番阿祿戍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田薗1處。杜賣所有物地點為霄理坑溪心埧,原稅枋藔圳水灌蔭、年納大租粟。阿祿戍等人因乏銀應用,將此田薗賣給廖蘭淑、廖朝淑。交易金額為價銀21元。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阿祿戍等3人
  • 日期
    年代: 嘉慶癸酉拾捌年玖月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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