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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治三十七年潘成鑑等三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埔畑屋宇契(含契尾)

本物件為西元1904年(明治37年)潘成鑑等3人立杜賣盡根水田埔畑屋宇契(含契尾),張數為2張。戳記有12,為「新竹廳印」1枚、「新竹廳印」半截戳記2枚、印章9枚。立契人為潘成鑑等3人。杜賣盡根契,即買賣契約,係指土地或地上所有物,完全永遠賣斷的契約。本契約之所有物為明買蘇水昌畑業。杜賣所有物地點為竹北一堡石頭坑庄,經土地調查地番175號,年納番業主大租銀1角。潘成鑑等3人因乏銀應用,將此物業賣給蔡金球。交易金額為價金110大員。清代臺灣土地多為一田二主,有大租、小租、佃戶等層層關係。此約出現「番大租」,係表示此筆土地需繳納租金、租谷或租粟給番業主。

基本資訊

  • 作者
    作者: 潘成鑑等3人
  • 日期
    年代: 明治參拾七年六月五日
  • 典藏機關
    典藏單位: 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 地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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